2016年12月19日,杨X在重庆市渝北区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上班期间突发疾病,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0日凌晨4点死亡。2016年12月25日,杨X之妻廖X、其子杨XX与X物业公司在X物业公司所在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《人民调解协议书》,约定由X物业服务公司一次性支付杨X家属死亡赔偿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33万元。当日X物业服务公司给付26万元,后在款项给付中发生争议,杨XX、廖X遂委托我所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2015年4月3日,被告陈X驾驶渝BH6197号两轮摩托车搭乘原告郭X沿国道210线从渝北区兴隆镇往茨竹镇方向行驶,当该车行驶至210国道1755公里+600米处时,因被告陈X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撞上路
原告文某与被告辜某均是****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,2013年7月1日,辜某与文某约定,文某退出公司股权并将股权变更到辜某名下,辜某向文某出具了440万退股投资款欠条。
委托人李某,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,陆续在叶某某处借款1250000余元,每笔借款约定利息均在月息5分以上,期间,李某一直按照高额利息向叶某某支付利息并归还了部分本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