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人民调解协议》因损害继承人权益无效

《人民调解协议》因损害继承人权益无效

案情简介:

2016年12月19日,杨X在重庆市渝北区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上班期间突发疾病,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0日凌晨4点死亡。2016年12月25日,杨X之妻廖X、其子杨XX与X物业公司在X物业公司所在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《人民调解协议书》,约定由X物业服务公司一次性支付杨X家属死亡赔偿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33万元。当日X物业服务公司给付26万元,后在款项给付中发生争议,杨XX、廖X遂委托我所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
律师代理意见:

接受原告杨XX、廖X委托后,我所律师通过谈话,了解到本案死者死亡性质系因工死亡,死者的继承人除其子杨XX、廖X外,还有其母张X,《人民调解协议书》张X未到场,也没有委托他人签字,事后也没有追认该《协议》,于是向重庆市**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:1、《人民调解协议书》因损害他人权益而无效2、杨X的死亡系因工死亡,理应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相关规定获得赔偿。

法院判决:

重庆市**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,采纳了本代理人意见,认定《人民调解协议书》无效,判决由被告X物业服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XX、廖X、张X丧葬费31050元,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(抵扣已给付26万元后在给付363900元),支付张X供养亲属抚恤金55890元,支付廖X供养亲属抚恤金268272元。判决后,X物业服务公司上诉至重庆市****人民法院。2017年11月9日,其上诉被重庆市****人民法院驳回(2017渝**民终***号),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创建时间: 2021-07-15 11:57:34